被上訴人(=原告)林○仁、仁○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為上訴人(=被告)啟○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公司」)之股東,惟啟○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選任上訴人(=被告)傅○然、梁○晶、蕭○誌為董事、上訴人(=被告)余○鋒為監察人,因該次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被上訴人乃認為此依公司法第一七四條之規定,不得為決議等情事,訴請法院確認:(一)系爭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不成立;(二)啟○公司與傅○然、梁○晶、蕭○誌、余○鋒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