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由未成年的被上訴人騎機車附載,行經苗栗縣竹南鎮○○路○段二五六號前,遭第一審共同被告超速駕車,且未保持安全間隔,自左後方撞擊,致上訴人頭部、臉部及四肢受傷。被上訴人係無照駕駛,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告知無法提供其安全帽,仍然上車附載。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顯然明知駕駛人或乘客均應戴安全帽,而其應注意能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八條第一項第五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一條第一項、第三一條第六項規定,竟違法讓伊未戴安全帽即予搭載,又無照騎車,該行為與上訴人頭部傷害之發生與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自應與共同被告超速駕車人就伊所受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其他被上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竟縱容被上訴人無照駕駛其所有之上開機車,且發生事故,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