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家凡百施政,均須有財政上之支持,故云「財政為庶政之母」。政府的財政作用,可分為財政計畫、財政收入、財政管理、營運、以及財政支出等四大領域,就此等領域則應該分別存在有授權與統制之法律與法理。以預算法言之,實則係對財政支出及收入作用(特別是支出作用)的授權法;就會計法及審計法言之,又屬對財政收支作用的統制(或稱限制)法;而決算法一方面因其作為預算過程的最後階段,故亦可歸類為預算法之一環,但毋寧在性質上應歸為統制法之類型。蓋就預算統制理論言之,會計法以及審計法均屬重要的財政收支統制法,尤其後者更屬對財政支出之重要統制手段,而決算法則係就預算之編製與執行結果加以檢視,追究責任,並產生回饋作用的機制,因而有其統制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