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興號案就漁業登檢使用武力問題,臺菲兩國間並無條約法可資適用,然國際習慣法卻相當明確,根據習慣國際法,執法登檢之際武力使用,縱使採用最寬鬆標準,武力使用必須是最後手段,登檢執法船舶須在使用所有可用手段後,仍未能使目標船舶停船受檢,始可訴諸武力,另外武力使用須受比例原則與人道原則之拘束。個案事實顯示菲國執法船舶明顯違反上述習慣國際法。又因系爭菲國海警行為違法,因此產生菲國在國際法下國家責任問題,此間習慣國際法同樣確認,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造成損害,必須「充分賠償」(full reparation)。至於其賠償模式,受害國家可單獨或合併地採取「恢復原狀」(restitution);「補償」(compensation) 和「抵償」(satisfaction)的方式。最後一類有關抵償之形式最為廣泛與具彈性,因此只要受害國一方認為足以滿足其需求之抵償均可。與此同時,國際法亦賦予受害國彈性,因此受害國可同時要求上述各類賠償。在本案中,臺灣的四項要求:「菲律賓必須正式道歉;賠償損失;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及儘速啟動臺菲漁業協議談判」,並未逾越國際法所賦予之權利內容,是於法有據合理之賠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