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推行廢除判例制度,改採民刑事大法庭新制,經院會決議,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所定: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廢除,改以分設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代之。所持理由無非以判例制度違背憲法所定權力分立原則。惟行政;立法及司法固有之職權,各有其一定之範圍,法院依據憲法獨立審判,必須綜合法規全部;探求法律精神及適應社會需求,而表示其法律上之見解,並非侵害立法之職權。反觀民刑事大法庭制度,徒重理論而不切實際,其統一法律上之見解,係以少數決代替多數決,易為少數法官操縱,利少弊多,不宜貿然採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