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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706 (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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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章定股東會決議事項
作者
林國全
中文摘要
公司法(以下於本文逕稱條號)第二二條(下稱「本條」)於二一年將修正前之「得」字修正為現行之「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修正說明謂:現行條文後段「……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之「得」字易生爭執,且與前段「由董事會決定之」之旨趣未盡相符,爰酌參修正本條文字,以明確劃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職權。
起訖頁
24-25
關鍵詞
章定
、
股東會
、
股東會決議
、
公司法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6 (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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