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瓷器收藏家,A在一次機緣下買得明朝的黃釉仰鐘式碗,甲為古董鑑定專家,A將之交付給甲鑑定。甲將該古董以二千萬元港幣賣給善意的乙。乙為骨董收藏家也是賣家,認為該古董應可拍得不錯價金,於是委託香港佳士得拍賣公司拍賣。拍賣會場果真如乙所預期,許多收藏家在驚豔下,競相出價,正在落槌拍定二千六百九十八萬元港幣時,剛好在現場的A認出那是他交付甲鑑定之古董,當場表示該古董為其所有。由於A的公開表示,使得該古董未能拍賣成功。乙本來已經幾乎交易成功可以賺取六百九十八萬元港幣(約二千六百九十七萬元新臺幣),因為所有權爭議而化無,是否可以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