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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309 (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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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事審判之請求(下)
作者
許士宦
中文摘要
在家事訴訟,不論其係家事財產訴訟或家事身分訴訟,其審判對象、範圍,均由起訴之當事人予以限定。易言之,家事訴訟之審理係採用處分權主義所含第二層面內容,承認訴訟當事人就本案審判對象(程序之對象事項)為何及其範圍有特定之權能及責任,其訴之聲明對法院有拘束性(聲明之拘束性),且要求法院不得超過當事人之聲明範圍為裁判,禁止法院就當事人所未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審判(訴外裁判禁止)(家事法三八Ⅰ1、2、五一準用民訴法三八八)。
起訖頁
42-58
關鍵詞
處分權主義
、
公權主義
、
聲請事件
、
職權事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309 (13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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