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身為農業縣,先天財政已經困窘,其地方租稅收入不足,需要仰賴中央之「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金」,勉強度日;又因臺灣各縣市爭相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後,身為非直轄市的雲林縣,更顯得弱勢。長期以來,「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地方稅法通則」、「公共債務法」等攸關中央地方財政基準問題之法律,遲遲未能符合需要進行修正,在後六都時代下,一個臺灣兩個世界的不公平現象趨向惡化。本文透過雲林縣財政上具體數據資料、公告、新聞等分析檢驗,發現無論是「財劃法」(二○一二年修正草案)、「地方稅法通則」、「公共債務法」(近期修正),或許部分解決了地方財政問題,但最終結果,憲法上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延伸的「地方自治」與「地方財政」的均衡發展之美麗新世界,似乎遲遲未見曙光;所謂「自治行政,以財政自主為重心,財政自主又以課稅權為中心」,諸多法律上與政治上的障礙,如何突破,將是將來重要的地方財政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