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新聞媒體報導相關公司法第一五四條之修正訊息,例如一月七日中央通訊社「立委提案,增股東清償責任」、八日工商時報「公司影武者,將對債務負全責」、十四日蘋果日報「股東償債三讀,許○信:防王○曾這種人」、自由時報「王○曾條款三讀通過,股東負清償責任」等。試問民國一○二年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一五四條「(1)股東對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2)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與上述新聞報導的核心議題,所指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