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申訴人Powell與Rayner住在英國Heathrow國際機場附近因長期忍受機場飛機進出起降的巨大噪音干擾,援引歐洲人權公約(下稱「公約」)第六條第一項公平審判權,第八條家庭生活權以及第十三條有效獲得司法救濟之權利,指控英國未履行公約義務保護其家庭生活權1。英國政府為了因應及控制飛航所產生之噪音並降低其影響,對機場鄰近社區劃分成不同噪音區域,藉此作為區域發展方向之參考。英國也對此通過了補償法案以供之後於該區域新的發展作補償。但由於一九八二年之民航法(Civil Aviation Act)排除飛航與飛機於特定情況下造成噪音干擾之責任,因而申訴人於英國國內法並無公約第六條適用上所具有之民事權利(civil rights),而第十三條應獲有效救濟之適用條件在於所主張之侵害,就公約而言可視為是可爭議的(arguable),始有其適用。而就第八條家庭生活權之侵害而言,歐洲人權法院(下稱「法院」)認為,機場的設置係為社會經濟利益發展之必要,而國家已採取許多必要措施以減輕其對申訴人權利之干擾,故並未違反公約之義務,因此作成申訴人敗訴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