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仲裁法制於二十世紀末及二十一世紀初二十餘年來的發展,有許多足以為我國參考借鑑之處,如(一) 強化仲裁機構之功能,使仲裁機構不僅負責仲裁事件之行政事務,復賦予管理仲裁人及仲裁判斷的功能,以維繫仲裁之品質、(二) 增進仲裁之快速與可以信賴性、(三) 減少法院對仲裁之干預,強化仲裁的獨立性、(四) 順應仲裁機制因紐約公約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影響所形成的國際社會潮流強化仲裁法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2012年亦組「仲裁法修法小組」,開始於二十一世紀推動我國仲裁法進一步現代化的工作。本論文觀察國際社會仲裁法制近二十餘年的發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2012年中約七個月的工作,以評析並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2012年7月完成階段性任務後暫時停止工作,協會理事會審查決議後,將修法小組首批需緊急修法之建議呈報法務部。其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於2013年4月8日恢復運作,重新開始討論較無急迫性之修法提議。修法小組2013年4月8日後之討論因剛啟始,尚無最後之建議,本文因此尚未及予以評析,敬祈修法小組及協會繼續努力,以於近期完成建立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