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之採行,本係基於較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為迅速而符合經濟原則之一種紛爭解決機制,此種建立在當事人合意下而選擇專家判斷,係為符合時代潮流之發展趨勢。然而,國家對仲裁判斷如完全無任何監督審查機制,當發生違反仲裁精神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是強行規定之情事時,將產生極不公平及背於仲裁制度設立之本旨。因而,我國仲裁法對於特定事由之發生,則允許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實務上,仲裁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已非罕見,多年來實務亦已累積眾多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判決,筆者認為實務之見解有加以分析整理之必要,此將或有助於對於仲裁實務之研究。本文基於上述之理由,以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撤銷仲裁判斷事由為中心,一次整理以近十幾年來最高法院為主之相關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