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J高中的學生甲、乙、丙創辦了一份跨校刊物《吒報》,在特別號第一期中報導師長無端驅趕他們舉辦的媒體講座,該刊物出刊不到二小時,即遭到校方沒收,編輯該刊物的學生甲甚至被請至學務處約談。為了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該高中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條有關留校察看的規定,增列了第十二項的規定:「凡協助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校園不安者。」同要點第十一條有關改變學習環境(轉學)之規定,則增列了第四項之規定:「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校園不安者。」該校學生甲、乙、丙無懼於該項規定的威脅,決定繼續辦理該份刊物,在出版了第二期,並在該期中報導《吒報》第一期遭到學校沒收,甲生受到學務處約談等等情事。該校根據前項懲戒要點與同要點第十六條規定「學生之留校察看及改變學習環境之處分,應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召開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決議將甲生處以「轉學」處分,將乙生與丙生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請問甲、乙、丙生三人有何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