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四年前的二○○九年五月實施裁判員法(「關於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之法律」,同年八月三日至六日,東京地院首次針對殺人案件實施裁判員審判。實施迄今四年,實際運用已有三年半以上的時間。這個月即將進入第五年。
實施三年後,曾檢討實施狀況,並制定附則(九條)以俾必要時可以採取所需措施,目前「有關裁判員制度檢討會」正致力進行實質檢討,有關檢討作業也將正式展開。
日本的裁判員審判制度,是在以下考慮之下被導入,一、對於國民而言,只由職業法官進行審判,不僅不易了解,而且與切身無關,為了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確保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認為讓國民積極參與司法或許會更好,二、其構造,是針對一定的重大刑事案件,由裁判員六人與法官三人共同組成「一個團隊」=合議庭,參與法庭審理,與法官一起進行評議,並根據評決而決定結論。裁判員不僅就有罪、無罪之實體審判進行判斷,並參與量刑。且與法官工作相同,具有同等權限,在票數上有平等的一票。裁判員不採任期制,而是個別案件中逐一選任。其職務至宣示判決時終了。
另外,最高法院大法庭二○一一年十一月,針對裁判員制度合憲性爭議之【秘密輸入覺醒劑(譯者按指走私安非他命)】事件,於判決中指出:(一)制憲當時,藉由國民參與司法以強化審判之國民基礎,已是歐美各國既定的潮流,(二)舊憲法時代,曾一度實施陪審制,(三)舊憲法所謂「法官所為之審判」之用語,新憲法已修正為「法院所為之審判」等理由,法官十五人一致判定「合憲」,並揭示國民的觀點、感覺,與法律人的專業性經常交流,可各取所長,經由長期努力累積經驗,必能實現適合日本國情的司法參與制度之意旨( 最大判二○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最高法院肯認其合憲性及國民參與司法之意義,敦促相關人士不斷致力落實制度的確立,表明最高法院對於裁判員制度的態度,對於裁判員審判而言,是一大關鍵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