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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發票犯罪問題之探討
作者 林茂盛洪東煒
中文摘要
財政為庶政之母,租稅收入為國家之命脈,中國大陸1994年實施新稅制改革後,以流轉稅制為租稅收入主要來源,而流轉稅制之增值稅與營業稅為中央與地方稅收主要來源,亦攸關整個稅制改革,兩稅制改革之成效在於發票制度之建立。依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大陸從1994年3月7日至2006年5月8日全國因竊盜、偽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一審判處死刑共有200多人。中國大陸於1995年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對非法購買或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者,處有期徒刑、拘役並科罰金之規定;對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者,依照刑法關於竊盜罪的規定處罰。既然中國大陸發票管理有使用規則及嚴苛的罰則,為何發票犯罪卻仍然如此猖獗?發票犯罪對中國大陸政治、經濟的變革與租稅面的影響為何?以及現行發票管理情形?在兩岸關係互動情況下,在值得研究。大陸發票管理為何這麼難?本文擬從下列幾個方向探討:是制度欠完善?是發票種類設置不合理?是管理不當,發票丟失被盜嚴重?是執法不嚴,處罰太輕?是宣傳不夠?還是制度轉軌造成人性貪婪?上述問題均為大陸發票犯罪形成主要原因。中國大陸發票問題根源在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刑事辦案人員認知不同,中國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實質上虛開和形式上虛開是混為一談。「增值稅條例」規定,企業「銷項收入」扣除「進項成本」之後的增值部分,按照13%到17%的比例繳稅。而中國刑法解釋是,進項發票不管你交易是否真實存在,只要日期不符、主體不符、金額不符、價格不符,都一律認定為虛開,不得抵扣。稅務犯罪法院定罪量刑,是根據犯罪金額。而中國稅制刑法關鍵權力是由行政權掌握,而不是司法權掌握。稅額鑑定,是由有行政處罰權稅務機關即「稅務局」和「海關」進行「核稅認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權讓給稅務機關,充分體現中國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弊端。
起訖頁 111-138
關鍵詞 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犯罪偷稅經濟犯罪
刊名 朝陽商管評論  
期數 201205 (10:特刊期)
出版單位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臺灣股票市場的內線交易是否因加重刑事處罰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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