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為國家經濟發展中重要的資產,不僅可協助企業取得資金,亦得增進投資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橋樑,使得資金活化,經營者順利取得奧援。然而此種經濟市場的維持,若非經由國家建立法制,維持秩序,無法取得廣闊大眾的信任,如何在尊重經濟自由市場理論下,適當採取合理、合情的措施,以求順利建立規範市場。然財務報表管理行為管制的必要,引發本人研究本議題的動機。近年來投資意願高漲,投資理財不僅為個人生活必要,日益高額的買賣價金對社會、個人的影響,益日顯重大。投資者對於投資產品的瞭解,通常必須透過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不僅影響投資者購買的意願,也兼具提供資訊的義務,如無法透過公開資訊得知的訊息而決定,其中必需加以管制的目的昭然若揭。本研究以行政法院97 年訴字第1433 號判決書為例,以本案中實務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上市公司對於行政罰處罰對象爭執、投資者對於時效計算的質疑、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罰性質不同所造成的執法差異等問題為重心。藉由行政管制的學說和理論,闡明行政管制中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特性,以期瞭解證券交易法立法原則與目的,特性,而生正確的期待。並藉此釐清其的法律界線,提供金融市場中經營者作為的憑藉,避免蹈法受罰。末促使金融證券管理委員會確知並主動積極完成其行政職務,希望在經濟自由與法律管制的衝突中找到平衡並釐清爭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