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財務會計準則第34 號公報後,多數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入帳,唯不同種類公平價值變動數報導方式具差異,令人質疑是否提供企業盈餘操縱的機會?本研究觀察財務危機與正常公司,金融商品分類決策是否有所差異,管理者是否會藉由操弄金融商品分類方式來達成其盈餘管理之目的。本研究之樣本共有37 家財務危機公司,每家危機公司配對2 家正常公司,共配得74 家正常公司,進行Tobit 迴歸分析。結果顯示,財務危機公司在會計波動性、流動性需求等因素考量下,管理者會分類較高比例金融商品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項下。此外,本研究亦發現第二次修訂條文實施後,正常公司重分類「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比例高於財務危機公司。綜上所述,本研究找出新公報下企業從事形式上與實質上盈餘管理之證據,使得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對未來企業之盈餘管理行為能有所防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