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總則修正案於二六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其中刑法第七四條對於緩刑增列第五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按刑法第三四條規定,褫奪公權為從刑的一種。故,第一個問題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之前,在尚未有刑法第七四條第五項增訂之前,經判決確定而有宣告緩刑、也有宣告褫奪公權者,如何適用緩刑及褫奪公權的規定?第二個問題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之前,經判決確定而有宣告緩刑、也併同宣告褫奪公權者,但是其緩刑期間以及褫奪公權期間皆跨越二六年七月一日,此受判決人是否有刑法第七四條第五項的適用,而發生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的效果?上揭兩部分問題牽動著本案例中某甲是否能登記為市議員候選人之疑義,分析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