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此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原告在起訴後,發覺自己並未將之列為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裁判的某一法律關係,對於所提起訴訟的裁判具有先決性,而自己可能在另外一訴訟主張該一法律關係,則在訴訟上是否能夠追加請求法院一併予以確定,以便於自己將來主張並預防再次爭執。民訴法第二五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限制原告在起訴狀送達被告後任意為訴訟的變更、追加,目的在保護被告的利益,並避免訴訟的延滯。立法者在同條項但書明列七款例外規定,不受到本文的限制,其中第六款規定:「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原告得依此規定為訴訟的追加,學說上稱此種訴訟為「中間確認之訴」,法律設此規定之目的,在於節省勞費並防止裁判的牴觸。由上可知,所謂中間確認之訴,係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就對其訴訟(原訴訟)的裁判具有先決性並有爭執的法律關係,追加於原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所提起之訴訟,性質上是確認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