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作為一個實務工作者,觀察到我國國民參與審判意識高漲,原住民專屬法院或法庭遲遲無法設立的困境。當原住民自治立法裹足不前且未及於司法權,既有主流社會法院組織架構難以撼動下,為改變原住民向來淪為主流族群司法審判制度的客體地位,回應原住民對於司法審判權力民主正當化的需求,解決原住民專屬法院或法庭立法設計的缺失,具體實踐國民參與審判的理念,作者謹藉此文提出一個務實及可行的宣言,就是在原住民訴訟中納入原住民作為審判主體,現有的職業法官加上原住民共同形成審判主體,以原漢對話共治的運作模式來保留及回復原住民固有規範價值,同時塑造屬於原住民群體的法律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