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釐清並闡述排灣族長嗣繼承制度的具體內容,確認長嗣繼承制度於排灣部落中,是否仍具有習慣法的地位,並檢視繼承法律自治於排灣部落當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基於「法律多元」與「原住民權利保障」的論述,本文採取文獻探討、參與觀察及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本文發現,長嗣繼承制度在繼承權利人、繼承標的與繼承權喪失事由等方面,和民法繼承編的規範有許多差異。長嗣繼承制度於受訪的部落當中,仍被民眾確信其具有法之效力,且仍受到反覆踐行。而排灣族多數的受訪者無論其身為長嗣或餘嗣,貴族或平民,均認為長嗣繼承應屬排灣族的法律自治事項,應將其由習慣法的法源層次提升到實體立法的層次。本文建議,長嗣繼承制度的習慣法成文化後,應定時檢討修正,以符合部落民眾之法律意識。未盡扶養父母或照顧旁系血親之家庭責任的長嗣,也應使其喪失繼承權,並賦予代長嗣履行家庭責任的餘嗣「多分遺產」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