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項田野研究的經驗為背景,本文試圖討論當前臺灣娼妓研究常見格式中的幾項問題。首先質疑母體與研究樣本之間的邏輯,以機構為樣本來源的研究,未經批判的依賴於警察查獲與司法裁定的結果,而這些執法權力並非「隨機」運作而包含了結構化了的 (階級、性別、族群 ) 歧視。 而與司法收容體系互為條件的娼妓研究,侷限於社會問題與偏差行的提問方式,傾向於複製此一歧視結構。其次討論「娼妓」身份識別所依賴的權力技術,並指出在難以識別無法計算的情況下,「氾濫」的修辭只能是曖昧的統計虛構,是藉道德恐慌實現制裁權力的論述部署。本文最後,以田野經驗與相關理論,分別檢視「性」與「交易」這兩個界定「賣淫」的文化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