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加入勞動市場,已成為現代社會普遍的現象。然而「結婚即須離職」(單身條款)、「懷孕即須離職」(禁孕條款)、「年滿三十歲即須自動辭職」……等等等款,似乎仍然存在。針對此問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學者間,曾先後依據憲法、民法及勞工法之規定,提出該條款「無效」之見解,但是礙於相關法令的不明確,似乎仍無法徹底的解決該問題。如 何確明其界線及範圍,以避免「契約自由」之原則淪為規避法律之工具,實為當務之急。因此,作者嘗試於文中,由實務上較常遇到的幾個例子著手,針對此勞動契約之事後合意解除或終止之情形,作進一步之探討,以期提出解決之可能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