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其股份上之權利,係依公司法之規定,並未基於公司之意思就其法定權利予以變動者,即為普通股。反之,公司在法律授權下,基於公司之意思,就其權利予以有別於公司法上規定之變動者,即為特別股。由於公司之股份僅「一部份得為特別股」,故公司發行特別股,必然形成普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權利不同之現象,而為「股東平等原則」之例外。為使公司得以回復股東平等原則,公司法乃設第一五八條「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並於第一六七條第一項本文「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略)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明定其為股份禁止回籠原則之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