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家責任依國家行使公權力行為之合法或違法所造成人民之損失或損害可區分為,合法國家行為所造成人民損失之損失補償與違法國家行為所造成人民損害之損害賠償,即國家賠償。而本案所涉及的,是後者之國家賠償的情況。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適用,我國除制定有屬於普通法性質之國家賠償法外,尚有其他屬於特別法性質之國家賠償的法律,此例如:冤獄賠償法、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規適用的原則,當無其他法律有特別(類型)規定時,方適用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此即為本法第六條之規定。因本案之國家損害賠償的類型是屬於無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故本案應依本法之規定,定國家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