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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702 (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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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之管轄
作者
姜世明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一規定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規定相當,其立法目的乃因侵權行為距離事實接近,證據較易蒐集,有助事實之釐清。其賦予原告有選擇權利,乃因該等考慮因素較諸被告因普通審判籍所受保護法益為高之故。此一立法且有減輕被害人訴訟進行之困難,亦寓有武器平等之意義存在。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管轄
、
民事訴訟法
、
行為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2 (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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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之規定對物上保證人之類推適用——以時效之相關問題與抵銷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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