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憲法第八十、一七一、一七二條規定法律與命令牴觸憲法皆為無效及憲法最高性,法官為個案裁判時,須先行附帶審查其所適用之法律的效力,不得適用違憲無效之法律,此等由憲法規範本身所推導出的法官於個案裁判應審查所適用之法律的合憲性,稱為法官之法規審查權。若確信裁判上所適用之法律合憲,即得逕以之為裁判基礎;若合理確信法律牴觸憲法者,不得於個案逕行拒絕適用,而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此即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賦予各級法院法官的法律違憲審查聲請權:聲請大法官就該法律違憲問題為最終具有拘束力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