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本案中,中選會及三分之一立法委員欲聲請釋憲,可能的訴訟類型有二:一、立法院若被解散,則立法委員重新選舉所依循之規定及方式,憲法條文究應如何解釋及適用,確實產生疑義;以及二、三分之一立法委員對中選會偏向認為若重新改選應係適用「國會減半」之新規定有不同意見,因而產生爭議。就前者而言,應屬「憲法疑義」類型(大法官法五Ⅰ①前段及③前段),後者則可能為「憲法爭議」類型(大法官法五Ⅰ①中段)。然就後者而言,另一個須討論的問題為「憲法爭議」究係機關間「憲法權限爭議」、抑或「憲法適用爭議」,尚有討論空間,1然無論如何,此類型聲請人均以「機關」為限,「三分之一立法委員」並非「機關」,從而無法依此聲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