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citizen adjudication, lay adjudication)應以英國的陪審(jury trial,下稱陪審)為濫觴,陪審係由一般公民負責認定事實,再由職業法官適用法律科處刑罰,並藉由英國殖民地的不斷拓展,遂將陪審團制度移植至亞洲、非洲及美洲的英國所屬前殖民地國家。嗣於18世紀,法國因認同英國及美國陪審團的民主精神,准許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程序(the mixed tribunal,下稱參審),並隨著拿破崙大軍在歐洲大陸的征伐,順勢將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制度傳播至其他歐洲大陸國家。直到20世紀,受到西方民主法治思潮的影響,許多國家如俄羅斯、西班牙等亦在重罪的審判程序中酌採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制度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