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主動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使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後,最高法院以負責的態度,就判處死刑及具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對於彰顯司法對生命權的尊重、釐清法律爭點,審慎、妥適量刑,均有極大助益,除得以提升司法之公正、效率以及判決品質外;言詞辯論程序開放提供社會大眾旁聽,而新聞媒體對於檢辯雙方的法律攻防亦多所報導,對民眾法學教育之普及與增加司法信賴亦有正面意義,對此項改革,社會各界多予肯定。第三審檢察官積極因應參與終審裁判,注意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於死刑案件,力陳系爭案件是否屬「公政公約」第6條之「最嚴重犯罪」及量處死刑是否妥適有據,期能兼顧保護生命權,保障被害人權益及遵守法律正當程序。蒞庭生死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負責的態度,全力以赴,就強化檢察功能而言,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