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德國警察法學者蘇勒(Scholler)曾云:「在現代國家中,肯定沒有任何一種法律體制,能圓滿折衝人類自由與安全間之矛盾,德國警察與秩序法體制亦不例外。從德國立法者重新頒訂之警察法及行政機關適用該法過程中可發現,新法並未減輕國家負擔,反之,為兼顧自由與安全兩大要求,需在根本上及個別案件中尋求不同之解決方法。」在這段精闢的話中,吾人不難理解,自由與安全有其不易調和之處,但也透露一重要訊息,一個真正追求民主法治之國家,都願為此問題費心,付出相對代價,而且不會輕易以安全理由,限制自由。當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發生衝突時,寧捨前者而費心於後者。「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一書作者波帕(Popper)則更積極的說:「吾人應為自由綢繆,而非僅為安全算計,因為有自由才能確保安全。」質言之,立法者不得以治安為名,不當限制基本權利,惟有在自由民主理念下闡釋並保障基本權利,才是以公益為理由,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目的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