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槍殺B,後被逮捕到案接受審判。
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裝置,均未拍攝到槍殺過程畫面。經由當天的錄影畫面,發現路人甲於接近槍殺案發生時間出現在案發地點,因此傳喚甲於法院審判時擔任證人,指證A是否為射殺B的兇手。
雖然甲當天路經槍殺案地點,但是記憶並不清楚,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印象相當模糊。因為擔心萬一指證錯誤,將造成冤獄、有損個人功德,因此在法院審判時,經有效具結後,作證表示:A應該不是當天開槍的嫌犯。
不過,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幸運得到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犯罪當時畫面,其中影像可以辨識出A確實出現在槍殺案現場並有開槍的舉動;再加上其他證據,證實A不僅在槍殺案現場出現,並且就是開槍射殺B的兇手。
試問: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