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會將管理委員會作為探討的重點,又於1995年6月28日發布台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中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規定,並未規定得非常明確,僅規定成立之方式,以及管理委員會之相關職務,然而一些罰則或法律效果並未規定。本文主要是以管理委員會之程序相關規定,例如成立、召集及決議,以及管理委員會所執行事項,例如停車位之使用及屋頂之漏水問題;上述之問題法律並未規定,然而一般都以規約為標準,唯規約並未規定徉細,造成管理委員會產生侵權的效果,使得住戶無處申冤。又管理委員會對台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不甚了解,因為不專業之原因,侵害住戶之權益,所以本文針對管理委員會未規定之部分,借由法學方法解釋,或者參考其他各國之規定,加以研究討論,以建立管理委員會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