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若被用作無任何非特定反例之標準且其適用總是無爭議,則羅納德˙德沃金所抨擊的那種“規則模型”(model of rules)是一種荒謬的規則模型。德沃金給出充分理由而認為,在(例如)英國法中不存在此類標準或幾乎不存在任何標準。但這種規則模型並沒有像德沃金所宣稱的那樣被人誤解,相反,它需要我們對這一規則觀作出更好的理解。我認為,那種認為一個社會的法律是一套規則系統之觀點需要面對德沃金曾經對法理學提出的一項重要挑戰:去對法律權利與義務常常受爭議之事實作出說明。在本文中我將論及社會規則,這一論述將對社會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時何以常常受爭議且可能是深層次的爭議作出解釋。因此,有爭議不是摒棄該規則模型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