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上看,本文似乎是為學院式法律教育以及法理學等學科的生存危機進行分析並為學院式法律教育以及法理學等學科進行辯識,但筆者更願意把它看作是一種正本清源式的嘗試,即嘗試著劃定學院式法律教育本應有的勢力範圍,進而嘗試著去發現、揭示當下中國學院式法律教育之弊、之惑的根源,從而為從根本上解決或更大程度上緩解相關問題提供一種可能的思路。其次,是這祥一個關涉著本文主旨的問題:當下中國的法律教育有無可能真正地借鑒英美模式?這種可能的疑問實際所指涉的是,如果當下中國的法律教育根本就沒有可能學成英美模式,那麼,本文關於當下中國法律教育出路之建議可能就是沒有意義的。必須承認,由於英美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英國的法律教育模式是歷史演變而非建構的產物,因此充滿著偶然性,這注定當下中國不可能完全學成之;但同樣應當承認的是,在中國推行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之雙軌制教育模式並沒有根本的困難--事實上,當下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已經具有了法律職業教育承擔者的雛形。當然,這種可能的疑問即便根本上能夠成立,也即當下中國根本不可能學成英美法律教育模式,也並沒有從根本上擊破本文的立論或否定本文的意義,因為一則本文的目的僅僅在於提示雙軌制法律教育模式的必要性,至於怎樣的雙軌制才是最合適以及最其有可行性的,又怎樣推進此種雙軌制的建成,其實已經超出了本文的討論範圍;二則至少可以這樣說,本文將一個似乎本來不算問題的現象“問題化”了,而“問題化”當然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前提;再則如果考慮到本文作者的“純教書匠”身份以及此前中國大學法學院發展路徑幾乎都由政府機關(或則最高人民法院或則司法部或則教育部等)主導兩種因素,則本文也內在地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對法學院教育該向何處去之問題的回答是否應當由大學教員自己主導?或者說,到底應該由誰主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