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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善意取得性質考
作者 李威娜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憲法固然是不完美的(實際上也不存在完美的憲法),在某種程度上,規定了許多不該規定的內容,遺漏了一些應該規定的內容。但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印證,“公民財產得不到保護,不是憲法缺陷,而是不實施憲法”。因為憲法文本已經為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設置了多道屏障,只要我們認真對待憲法,學會從憲法視角來審視問題,以憲法標準來衡量問題,用憲法要求來解決問題,確保憲法的實施,便能夠為公民權利提供切實的保護。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忌恰在於捨法律求法治,捨憲法求憲政。本文以北京市的“機動車限行令”為分析對象,試著從憲法的角度分析其合憲性。由此表明,通過憲法解釋,足以能夠對“機動車限行令”的合憲性作出判斷。只要我們烙守憲法規範,"依憲論道",將憲法作為針對社會問題論辯的依據,憲法完全可以給我們提供答案。
起訖頁 202-235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1112 (19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小島與大潮——英國與歐洲行政法的相互影響、趨勢及其啟示
該期刊-下一篇 機動車限行令的合憲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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