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龔祥瑞先生的分類方法,19世紀憲法大多奉行君主立憲主義指導思想。這種思潮的出現大多與近代歷史上絕對主義君主制受到立憲主義思潮的衝擊有觀。然而這種體現君主立憲主義思想的憲法卻是大有差異的。這種差異主要是由於英國憲法體制所造成的,其為君主國走向立憲政體樹立了一個模範,即立憲君主制。事實上,19世紀君主制憲法不僅僅存在立憲君主制憲法,而且存在君主立憲制憲法。前者在憲法分類中被稱為協定憲法,後者則被歸屬於欽定憲法。不過,不論是協定憲法還是欽定憲法,在司法權的配置上卻有驚人的相似性,那就是司法獨立。這種憲法現象在憲法史研究中往往沒有引起重視。此外,即使在有些所謂實行共和制的國家,其國家元首的地位堪比君主,但在司法權問題上也與君主制憲法有許多類似的地方。筆者以為,若從各國現代化過程來看,這種司法權配置方式暗示了司法權在政治現代化中的特殊地位,有助於解釋現代化過程中的司法變革。或許,可以從中獲得某種歷史的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