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以降,國家危亡,內有人患,外有虎狼,救亡圖強,舉國之第一要務也。國勢危如累卵,非因船不堅炮不利,乃政治制度之落後使然。故立憲運動風起雲湧,為近代中國最宏大之政治景觀。立憲雖為國人共識,但終為西方之舶來品,通往憲政的道路不免曲折、多岔甚至相互衝突,再伴以政治利益之實際衝突,立憲運動在近代中國尤其顯得紛紛攘攘。但其中特別需要後人留意的是,各派在政治理念和實踐上存在一個明顯的交集,即地方自治。立憲運動肇始,人們便普遍將地方自治作為憲政得以實現的根基,載譯等五大臣在出洋考察政治歸國後,曾向清廷奏報立憲的三件頭等大事之一即為“布地方自治之制”,保皇黨人、各派革命黨人也一直將地方自治視為立黨政治的基礎,此觀念自始至終未被動搖。民國初年,各省群雄並起,軍閥割據,中央政府名存實亡,本以中央政府立憲運動對象的知識界和政治界,便自然地將視線轉向各省。於是在舉國矚目之下,地方自治坐著八抬大轎風風光光地進入中國立憲舞台的中心。1921年6月4日,浙江都督盧永祥通電主張:“先以省憲定自治之基礎,繼以國憲保統一之主觀。”在此半年以前,湖南省即首先開啟省憲運動,繼而全國紛紛效仿,福建省亦參與其中。福建省議會於1925年1月13日正式公布《福建省憲法》和《福建省憲法施行法》,設置了由省至具、至特別市、至市鄉的全方位地方自治體制,期望與他省人民一同通過地方自治來實現從各省到整個國家的憲政,從而挽救危亡。《福建省憲法》就是在這樣的政制和思想背景下誕生的,至於其具體創制過程可參見王孝泉先生的《福建省憲法今昔觀》一文,本文只作上述補充,不再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