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虞犯之處理程序究應偏向少年犯罪之處理程序或傾向於教育及福利措施?我國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基於社會防衛思想,採取之立法政策較偏向少年犯罪之處理程序,程序法理偏向刑事程序法理,少年虞犯與觸法少年之審理程序並無不同,虞犯少年審理之結果會受到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惟從法院處理少年虞犯之法理、功能及結果觀察,少年法院並非是一個適合處理少年虞犯之機構。我國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之初雖曾論辯少年虞犯是否應由法院處理之議題,惟基於少年犯罪問題嚴重等理由而採取由法院處理之立法政策,經歷數次修法亦採取同一立法政策。惟基於社會防衛思想將虞犯少年作為社會防衛之客體,而非受教育及福利之主體,此項立法政策應有修正之必要。又縱然經辯論結果欲採取由法院審理之立法政策,然少年法院審理少年虞犯之程序仍應詳為規劃,以保障虞犯少年之程序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