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罷工本質上是集體不履行勞動契約中之勞務給付義務之行為。若不考慮勞動爭議相關法規範,勞動者之拒絕給付勞務構成債務不履行、而可能要擔負雇主求償的後果。是經由勞動爭議法制的規範,勞動者之罷工權乃成為勞動關係中合法之權利行使,得以阻卻民事賠償責任之成立。而勞動爭議法制之所以廣泛為自由經濟體制的國家所採用,給予勞動者合法地拒絕契約履行的「特權」,正是基於勞動者保護的必要性。蓋繼續性的勞動關係隨著時間經過,勢必需要依狀況調整其內容,而個別勞動者欠缺對等的交涉實力以爭取勞動條件之改善,長久以來必然產生勞資的不和諧,影響勞資雙方的安定與生計基礎。因而必須建立一套勞資自主協商機制,由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約權、罷工權)架構而成,使勞動者能以集體拒絕提供勞務的壓力手段,與雇主對等協商出對雙方能接受之勞動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