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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12 (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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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學聘約的競業禁止條款
作者
張永明 (Yeong-Ming Chang)
中文摘要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著有明文。工作權之性質,一般認為自由權的面向強於社會權的屬性,因此,受工作權保障之人民,得據以抗拒國家的干預,但無法要求國家給予工作。然而,在民主法治國家從崇尚極端的自由,轉型為應兼顧公平正義之實現,以致成為社會法治國家之後,國家基於對國民保護義務之履行,在愈來愈多的情況中,有以各種方式介入國民之間的工作契約,使在自由放任的競爭環境中居於劣勢的受僱者,得以獲得基本的尊重,確保應有的權利,此以勞動基準法之制定與實施,最為典型。
起訖頁
8-9
關鍵詞
大學聘約
、
競業禁止條款
、
工作權
、
勞動基準法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2 (5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通姦罪除罪化的女性主義主張
該期刊-下一篇
動產物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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