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參政」被多位性別研究者視為是觀察整個社會性別結構的起點,且認為制度性政治內的女性參政比例逐漸提高的量變情勢是質變的重要契機。過往研究經常以「依夫型」、「政治受難家屬」來定位上個世代的女性參政,並以高教育程度、專業技能、形象清新來對比詮釋年輕世代的女性參政。這些研究論述結果有兩個「看不見」,首先,過於強調政治受難家屬與依夫的象徵符號,看不見國民黨與其他小黨女性參政的意義,再者,也看不見女性參與政治過程的主體能動性。本研究主要係以第二屆到第六屆女性立法委員為分析對象,目的在呈現台灣女性參政的完整圖像與其主體能動性的展現。研究發現如下:從婚姻關係的共生生態,提出直線式前後繼承、交替形式與併同形式的參與政治模式,驗證許多女性的參選行為乃屬夫妻併同形式。她們藉婚姻關係累積政治資本,與先生同時期參選,具有明顯地行動者意涵,不應以代夫出征或依夫來矮化其主體性。女性以不同形式參與政治,一具具女性身體在場出席的實存意涵,即是性別在公私領域之間的具體的跨界與流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