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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11 (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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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罰與比例原則
作者
黃俊杰 (Chun-Chieh Hwang)
中文摘要
加徵滯報金具行為罰之性質,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指出,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之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因此,甲得主張不服。
起訖頁
22-23
關鍵詞
行政罰
、
比例原則
、
行為罰
、
稅捐秩序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1 (4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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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未經具結之檢訊筆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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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處分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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