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高雄企銀於八十五年間發內、外場派經營權爭執事件。本案中,外場派於主席逕自宣布股東會散會後,另推選一股東擔任主席續行股東會,並作成解任內場派董事之決議。惟在向經濟部辦理董事變更登記時,遭經濟部以決議無效為由退件,然而,經濟部並未審酌內場派逕自宣布散會是否合法即驟下斷論,似有可議之處。外場派人士一方面對該經濟部處分提起訴願;一方面向法院聲請禁止董事長及部分董事行使職權之假處分。在此一經營權爭奪戰中,外場派之所以能取回經營權,關鍵在於取得高等法院之假處分裁定,而假處分裁定亦有效防止爭執之持續擴大、拖延。因此本文認為假處分之運用雖應審慎為之,惟仍有其存在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