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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一號—陳水扁等於擔任立委期間,搶撕國防委員會召委、程委選票,因「國會自律」原則阻卻違法,應諭知無罪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要旨可為參照。"
起訖頁 132-134
關鍵詞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一號陳水扁國防委員會國會自律妨害公務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5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勞字第四號—捷運公司對離職員工請求賠償,被判敗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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