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制度起源於雅典,與大赦制度具有親緣關係,具有宗教色彩,以捐棄前嫌,團結社會為目的。它被奧古都在其反通奸立法中發展為一個具有技術性的制度,爾後被推廣到其他法律領域。在近代,追訴時效制度被世俗化,主要以自然懲罰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時效期間被安排得與罪行的輕重相適應。近代人還新創了行刑時效制度,並圍繞著追訴時效的客體進行了不斷深入的討論。我國古代法無追訴時效制度,在鴉片戰爭後引入。目前兩岸四地的刑法都包含該制度。但我國刑法無行刑時效制度,並且對科處管制、拘役、罰金和沒收財產的犯罪和治安違法行為未規定追訴時效,是為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