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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705 (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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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四號—財政部關於全部農業用地作分次贈與最後一次前各該次贈與,應否先予核課贈與稅之解釋,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八二二三四八五號函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經分次贈與能自耕之具有繼承人身分中之同一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全部農地均准免徵贈與稅,惟最後一次以前各該次贈與仍應先予核課贈與稅,俟最後一次為贈與,全部農業用地均歸同一受贈人後,再辦理退稅」,係主管機關為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五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必要,就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作業,對所屬機關所為之釋示,與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相符,於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起訖頁
121-123
關鍵詞
釋字第四二四號
、
農業用地
、
贈與稅
、
租稅法定主義
、
農業發展條例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5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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