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交法第一五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內部人為短線交易,避免公司內部人憑依地位買賣股票圖利,有害投資人信心,原告毋庸舉證證明內部人確有內部消息,只要買入賣出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即可將利益請求歸屬於公司,規範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跟第二項,不論法人或自然人都應包括在內,而就經理人採實質認定,而董監身分之具備證管會今採二端說,買進賣出時都需具有該身分始該當,上市上櫃股票都包括在內,利益的計算不以實際獲得利益為前提,應加計股息及法定利息,但扣除交易手續費及證交稅,而小額交易之行為也包括在本條之內,仍得以請求歸入,歸入權請求權主體為董事或監察人,董監逾期不為則可由請求之股東為之,歸入權之性質應為形成權、公益權之一種,不得由股東會多數決剝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