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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合憲審級救濟之建構—— 以大法官立法裁量見解為中心
作者 林超駿
中文摘要
大法官於數號解釋中,每每強調審級救濟建構之相關議題,係屬立法者裁量之範圍。然如此見解,不僅恐與大法官其他類似見解有所齟齬,而且從憲法學理上看,似有相當值得再作探討之處。首先,大法官強調審級救濟屬立法裁量之見解,似欠缺憲法學理上之依據,不僅於內國憲法學上似難以找到根據,於國際人權法上亦難以找到基礎。其次,大法官此種見解,似忽視審級救濟制度同時亦可以是權力分立議題,而在權力分立問題之架構下,是司法與立法二權衝突之問題,而非屬純粹之立法裁量。復次,諸多審級救濟制度之建構,根本充滿著各方利益衝突,非立法者可自為決定,此特別是當司法權本身積極推動特定審級救濟制度之建構時,此時若還稱之為立法裁量,恐有名實不副之虞。基此,有關審級救濟制度之合憲建構,應非完全是大法官所稱之立法裁量,而或有必要從以下方式著手。第一,必須先視所涉及權利之性質,以及所牽涉審級救濟之層級,而將是項議題予以類型化;第二,除將審級救濟予以分類外,必須承認部分審級救濟之類型屬於所謂優位性權利,此時應與審查標準理論結合,受到較嚴格之保障;第三,即便審級救濟屬立法裁量,特別是從終審法院之角度看,此時所要強調之法,絕對不是一般之訴訟法,而是憲法文本與法院組織法,且須以立法者本身真正從事立法工作為條件,方能建構出合憲之審級救濟制度。
起訖頁 327-396
關鍵詞 立法裁量審級救濟權力分立訴訟權審查標準理論許可上訴制度國際人權公約司法違憲審查
刊名 憲政時代  
期數 201301 (38:3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
DOI 10.3966/101665132013013803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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